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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频繁给岳母转账的行为合法吗?法院该咋判?

任某将妻子马某作为被告、岳母李某作为第三人起诉到了法院,称自己转给妻子的钱一直被妻子拿来给岳母的房子还贷款,要求将妻子转给岳母的钱全部返还给自己,法院会支持妻子擅自转账的行为吗?

基本案情

任某与马某于2020年3月份登记结婚,于2020年10月份生育婚生子任小某。

任某提交的转账凭据显示,任某自婚后至2022年9月向马某转账共计近15万元。马某自婚后至2022年8月按月有规律地向其母亲李某账户转款共计23万元,李某接受款项的账户系其购买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某小区房屋银行按揭贷款的还款账户,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马某还于2020年6月份缴纳了该房屋契税24000元。任某称马某向其母亲银行账户的转款大部分来源于任某向马某的转款,马某称其向母亲的转款来源于其工资收入以及父母向其的转账。

马某2022年9月份带着孩子离开了任某回到了娘家,双方打起了离婚官司和其他诉讼,在其他法院,任某申请冻结了马某的银行账户。马某提交的转账凭据显示,马某父亲和母亲李某自马某结婚后至2024年4月向马某转款共计10万余元。

任某以马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李某处,应由马某及第三人李某向其支付款项32万余元及利息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某认为马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在任某、马某结婚后,马某将收到的任某的款项或其所称的自己的工资收入有规律地转至马某母亲李某账户,用于偿还李某名下房屋贷款、缴纳房屋契税,该行为侵犯了任某的合法权益,在任某、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双方财产具有事实依据,至于应当分割财产的数额,马某自婚后至2022年8月向其母亲李某转账23万元,另缴纳房屋契税24000元。鉴于任某在本案庭审时自认马某在2022年9月后带着孩子离开了任某、且任某在此之后未再向马某转账的情况,马某辩称任某在其他法院冻结了其账户后未有收入而由父母资助其和孩子生活的意见能够成立,故对于马某父母在其婚后向马某转账的10万余元,应在上述应予分割的财产254000元中予以扣除。对于剩余的15万余元,应由任某、马某各自享有一半份额即75000余元,应由马某及款项收取方李某向任某予以返还。任某主张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任某主张的利息,鉴于任某、马某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且婚生子的抚育等特殊情况,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马某、第三人李某返还原告任某75000余元。并驳回了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任某转给马某的钱来源于任某的工资,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马某认为其转给母亲李某的钱有一部分是自己的工资,这部分款项也是其与任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双方离婚诉讼和其他诉讼期间,任某申请冻结了马某的银行账户,马某抚养孩子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其父母向其转账的10余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本案应予分割的任某、马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予以了扣除。

二、婚内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故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存在以上两种法定情形。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以上两种法定情形需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否则不具备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条件。

三、妻子擅自将丈夫工资转给岳母还房贷有法律效力吗?

本案中,马某在与任某结婚后,将收到的任某转来的款项和自己的工资,持续性有规律地转入母亲李某银行账户,用于偿还李某名下房屋银行贷款、缴纳房屋契税,并向任某隐瞒了这一情况。马某的这一操作已经构成上述法律规定的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任某的合法权益,不具有法律效力,故任某有权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因被马某转走的款项由任某、马某各自享有一半财产份额,故法院判决马某和其母亲李某向任某返还了75000余元。

 (吴湘梅、闫凯飞)

投稿邮箱:zgfzj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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