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鲁某某系被告张某某之母,原告与被告之父于2012年协议离婚。原告诉称其离婚后既没有工作也没有其他收入,现已66岁且身体还有多种疾病,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等。
被告则表示原告在自己年幼时就离开家,其是由奶奶养育成人,原告未曾对被告履行过任何抚养义务。被告现不是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是原告在外多年且已有一女,被告也已经组建自己的家庭,还要顾及现家庭成员的感受。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系被告母亲,对被告有生育之恩。现原告年事已高,生活困难,被告作为儿子在经济上应为母亲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母亲应尊敬、关心、照顾、看望,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看望原告两次,具体时间由原、被告协商确定;关于被告给原告的赡养费的数额,综合考虑本地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需求和实际经济状况、被告尚有另一赡养义务人及子女需要抚养并考虑被告的负担能力等实际情况,支持被告每月负担赡养费60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难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个月看望原告鲁某某两次及每月给付原告鲁某某赡养费6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赡养纠纷中父母未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成年子女该如何承担赡养义务的问题。
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不应当附加任何条件。抚养不是赡养的前提。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
在司法实务中,赡养纠纷是老百姓关切的民生问题,在审理案件中,既要考虑依法办理的现实性,又需要充分了解当地经济状况、风土人情、当事人生活状况等因素,充分采用“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调查、走群众路线,情、理、法综合运用,坚持柔性审判、调解优先的原则,真正站在群众的角度考量问题,才能真正有效化解该类家事纠纷。
同时提醒:父母和子女都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文化传统,作为成年子女,应当自觉履行对父母经济上扶助、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作为父母,要努力做到勤劳、智慧、善良,在儿女们年幼时关心照顾、呵护成长。双方宜互相体谅、多加沟通、感念亲情,及时化解家庭矛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樊军政 许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