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但在农村地区,仍存在“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固化思维观念,致使部分农村出嫁女的土地权益受到损害。
2024年4月18日,昭苏县人民法院喀夏加尔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及9个亲姐弟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依法保障了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新疆昭苏县喀夏加尔镇村民努某一生共养育9个子女(2个儿子阿某、哈某,7个女儿古某、叶某、哈某等)现都已成家。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努某以家庭联产承包的形式承包1870亩草场,2008年10月努某离世后,该草场一直由阿某和哈某实际占有使用,草场流转收益也一直由阿某和哈某享有。
近几年,由于草场流转经营价格上涨,7个姐姐在婚后也未取得新的承包地,故一致认为自己也具有该草场承包经营权,想要收回属于自己的经营权益,提出让两个弟弟对草场进行划分的要求,但弟弟以姐姐们“出嫁”为由无情拒绝,经村委会多次协调无果,双方就此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4月3日,7个姐姐一同前往向喀夏加尔人民法庭寻求帮助。
“阿某和哈某太令我们伤心了,这么多年,草场一直由他们占有,我们要拿回属于我们自己的草场承包经营权!”7个姐姐们满怀气愤地给古丽孜娜提·阿布德哈尼法官说道。
“别生气别生气,坐下来慢慢说,放心…我们一定会帮你们解决的!”古丽孜娜提法官在耐心安抚着大家。
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古丽孜娜提法官考虑到该案涉及的人数较多,且都是亲兄弟姐妹,调解是最佳的解决办法。4月18日一早,古丽孜娜提法官将姐弟9人共同邀请到“古丽”法官工作室,本着“以和为贵”的理念,耐心与双方释法析理。一方面,明确告知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侵害妇女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嫁”后的妇女同样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以姐弟亲情为突破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逐渐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个弟弟和7个姐姐共同享有该草场承包经营权,并在法官的见证下对承包草场进行划分。
法官说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农村土地以家庭户为单位承包,而非个人承包。只要集体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否则就会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主、平等、和谐、友善的基本要求。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朱茜 古丽孜娜提·阿布德哈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