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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用最严密法治保护湿地资源 助力生态保护

《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用最严密法治保护湿地资源

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于山西而言,湿地资源极其有限、极其珍贵,对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2022年,省人大常委会立足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启动我省湿地保护立法工作。今年4月初,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于6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副主任杨向群表示,立法保护好稀缺的湿地资源,对保障山西生态安全、水资源安全以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立法保护湿地

  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山西省湿地资源匮乏,占国土面积比例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根据2012年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我省湿地面积在全国排名倒数第二。虽然是湿地小省,但我省湿地资源弥足珍贵,湿地资源所处区位极其重要。省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素有“华北水塔”之称,是海河水系的发源地,湿地资源主要分布在境内“七河一流域”和“五湖”范围,对于维护华北地区生态安全、水资源安全以及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湿地保护为抓手,推动美丽山西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了《山西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印发了《山西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办法》,认定发布了10处省级重要湿地,批建了63处湿地公园和3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申报国家重要湿地8处。在黄河干流、汾河、桑干河、滹沱河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的湿地公园有效保护了湿地资源,湿地景观得以再现,湿地鸟类明显增加,湿地功能显著增强,已成为我省各地生态文明建设的靓丽名片。

我省湿地保护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侵占湿地、破坏湿地现象还时有发生,迫切需要立法保护我省珍贵的湿地资源,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稀缺湿地资源。

省人大常委会对湿地保护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常委会领导分别带队,邀请人大代表一同实地调研,了解我省湿地保护现状。相关部门提前介入,起草立法大纲,多次听取起草情况介绍和研究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及县(市、区)的意见,并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专家学者及有关方面意见。今年4月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普遍认为,经过前期反复修改论证,《条例》结构框架更加完整、内容更加全面具体。

突出保护优先

  加强管理与监督

杨向群介绍,《条例》共6章39条,分别从管理与监督、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范。

《条例》突出保护优先,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明确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政府及部门的湿地保护职责,要求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约谈制度等。同时,对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保护措施作出了规定。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据介绍,《条例》在制度设计时把建立湿地公园作为湿地保护的重要方式,这是我省湿地保护立法的特色。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剑纲说,我省实践证明,建立湿地公园是保护湿地的有效途径。所以法规固化湿地保护的成功经验,通过设立湿地公园,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在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下,通过科学、系统、持续地修复、恢复湿地,确保稳定我省湿地总体保有量不减少,湿地生态功能不退化,为“十四五”末实现湿地保护率达到55%的目标提供法治保障。对此,《条例》规定了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条件、程序,并明确禁止行为规定。特别指出省级湿地公园内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不符合湿地资源保护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此外,围绕湿地的修复与利用,《条例》要求建立生态补水、生态补偿和湿地合理利用制度,明确了湿地修复的方式和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运用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采取退养还湿、退牧还湿、盐碱化土地复湿、建立人工湿地等方式进行湿地修复。对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利用活动,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分类指导意见,鼓励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擅自改变、移动以及破坏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等违法行为,《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落实责任

  依法依规严格管理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省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岳奎庆表示,《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湿地保护迈上依法保护的新阶段,将从开展学习宣传、压实主体责任、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完善各项制度等方面抓好落实。

岳奎庆介绍,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将进一步压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湿地保护主体责任,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力度,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规划引领助推《条例》执行。省林业和草原局将会同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调机制,明确统筹协调相关内容,按职责分工协作,统筹推进湿地保护事业有序开展。同时,还将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我省湿地保护规划,研究制定《山西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山西省省级重要湿地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确保湿地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湿地保护依法依规严格管理。

记者了解到,近日,省林业和草原局已印发关于宣传贯彻《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的通知,特别强调湿地保护是系统工程、复杂工程、长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层级,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协作机制。要充分调动各部门积极性,建立湿地保护协作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共同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等工作,不断提升湿地保护水平和建设成效。(记者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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